世纪转换中的马克思主义 陈先达 1998.11 【pdf扫描】
《变迁社会中的群体诉讼》由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出版。
作者简介
王福华,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学科负责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担任法官3年,1995年至今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工作,2008年以来的代表性成果集中于群体诉讼与调解制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个人专著3部,译有《全球调解趋势》(第二版),并承担国家社科、司法部及其他省部级项目多项。
目录
个人撬动制度改革的支点(代序)
第一章 变迁社会中的现代型纠纷
第一节 社会转型与新型纠纷
第二节 现代型诉讼
第三节 寻求理论支点
第二章 现代群体诉讼制度
第一节 团体诉讼
第二节 选定代表人制度
第三节 集团诉讼
第四节 各群体诉讼形式间的差别
第三章 欧洲的新经验
第一节 发展概述
第二节 欧洲特色
第三节 各国制度创新
第四章 中国式困境
第一节 立法演进
第二节 法院方面的障碍
第三节 群体权利保护
第四节 总结
第五章 集团诉讼目的
第一节 权利救济
第二节 程序保障与行为矫正
第三节 个人自治
第四节 我们的目的
第六章 优越性衡量
第一节 诉讼经济原则
第二节 程序保障原则
第三节 替代方法优先原则
第四节 程序可管理原则
第五节 简单的结论
第七章 代表人资格
第一节 排除利益冲突
第二节 代表的充分性
第三节 代表的典型性
第四节 借鉴意义
第八章 塑造集团
第一节 集团成员认定机制
第二节 认定集团的方法
第三节 程序选择权
第四节 确定集团的标准
第五节 立法比较
第九章 群体诉讼费用
第一节 费用机制与程序动力
第二节 费用负担的诉讼控制
第三节 费用的裁判性转移
第四节 我们的费用问题
第十章 群体成员权利保障
第一节 美国经验
第二节 美国问题
第三节 保护措施
第四节 借鉴意义
第十一章 如何向集团赔偿
第一节 确定赔偿额的方法
第二节 整体性估算
第三节 整体性分配
第四节 借鉴的可能性
第十二章 社会转型中的两类群体诉讼
第一节 环境群体诉讼
第二节 消费群体诉讼
第三节 总结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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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现代型诉讼事件的思路
现代型纠纷的出现,要求法院拓宽司法保护范围,认可这些诉讼的“可诉性”。所谓的纠纷的“可诉性”在大陆法系是指,适用法律能够终局性地解决对立当事人之间关于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全英美国家则将其界定为,确定而具体的、影响到有对立法律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案件,并且这样一项争议或案件必须是“真实而有实际意义的,容许通过结论性的判决采取特别救济”。
一般来讲,某个或某类纠纷是否具有“可诉性”,其判断标准应当包括:(1)纠纷主体应具体、特定且对立争执;(2)应是具体的民事权益;(3)能够或适合以民事诉讼终局性地解决。但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现代型纠纷,比如消费者纠纷、环境权纠纷、社会福利纠纷等,在当事人的众多性和利益的扩散性方面与过去一般纠纷不同,争议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及权利主体的外延未必清楚,若依上述传统的可诉性标准则得出的结论是:这些新型纠纷不具有可诉性。然而,事实上又必须解决这些纠纷和保护受害权益,同时基于增加国民接近法院或使用诉讼的机会,扩大民事诉讼解决纷争和保护权益及形成政策的功能,理当突破传统可诉性的标准和观念,将现代型纠纷纳入可诉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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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2-20
擦亮日期
2019-02-20